2005年7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四季花城”花开两朵?
萧山法院受理一起因地名引发的行政官司
本报记者 朱乔夫

  近日,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奇特的行政诉讼案件,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地名办)破天荒地成了被告,而原告是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万科”),第三人则是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绿都”)。
    该案的诉讼请求同样新奇:原告“万科”请求法院撤销“杭名萧(2002)字第24号”地名使用批准书。通俗讲,就是要求法院撤销萧山的“四季花城”这个地名。
    那为什么远在深圳的“万科”要撤销千里之外的萧山的一个地名呢?
    
    两个“四季花城”
    2005年2月1日,“万科”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查阅资料时发现,早在2002年8月9日,萧山地名办就已经向“绿都”颁发了“四季花城”的地名使用批准书。“四季花城”是“万科”在2001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、并在同年8月被核准的一个注册商标。当时,“万科”的“四季花城”已经获得“中国名盘”等多项荣誉,在全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。
    “万科”认为,商品房是一种特殊商品,其专用名称就是该商品房的品牌,是此商品房和彼商品房赖以区别的标志。但由于国家规定住宅小区的名称必须纳入地名管理,就会形成商品房品牌与地名竞合的情况,反过来,一些开发商就完全有可能利用这种规定,盗用已经形成名牌效应的商品房品牌,并将之获准成为地名,为自己的房地产项目增加商业价值。
    可能出于诉讼技巧上的原因,“万科”和萧山地名办打起了行政官司。当然,“万科”也掌握了相应的地名办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时程序上的问题:该地名获得批准使用时,“绿都”尚未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。同时,“万科”还认为,“绿都”使用他们已注册的“四季花城”,违反了《商标法》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有关规定,根据《地名管理条例》的第5条“……违背国家方针、政策的地名,必须更名”的规定,该地名应予变更。
    
    引出热烈讨论
    目前,案件刚刚进入审理阶段。但该案引发的涉及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、立法和制度完善应当是前瞻还是滞后等问题倒是被讨论得热火朝天。
    有专家认为,相关行政部门如果服务意识强的话,就应当在受理这类地名申请的时候进行商标查询。事实上,这样的查询也是非常简单的,现在工商系统的信息都是共享的,要查一个名称是否已经成为注册商标,简直是易如反掌。因此,这名专家认为,造成该案这样的困境,只能说明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缺乏。地名办在受理申请时,应当考虑到万一与注册商标竞合,将面临着被撤销的巨大风险。就本案而言,“绿都”的“四季花城”一旦被撤销,其前期所投入的创牌子的巨额投资就将付诸东流。
    但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,认为地名办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,对提出申请的地名是否与企业商标竞合,没有审查的义务,国家、政府有关部门也从未出台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制度。
    该名专家还提出了一个问题,他说,即使地名办的工作人员查询到申请的地名与企业的商标名称相同,是否就可以拒绝该地名的申请?拒绝受理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?我们期待法院对此案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。